冠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援企稳岗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
申报流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作明细账(单)等材料,也可外网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进行注册,登录相应模块(单位或个人)填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所需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进行网上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577
二、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介绍各类劳动者到我县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企业所在地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冠县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聊城智慧就业平台(https://www.liaochengzhjy.cn)下载并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提交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对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3]124号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 贷款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适用对象:(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有关证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系统核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4.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期末)。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持上述材料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季向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128
六、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在本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人员类别信息、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作明细账;也可外网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进行注册,登录相应模块(单位或个人)填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所需人员类别信息、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577
七、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从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八、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1.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4000—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六类人员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咨询电话:(0635)219703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0635)2197127(六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九、乡村振兴劳务基地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各县(市、区)可认定一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按照吸纳脱贫人口数量给予补贴。其中,稳定就业(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7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灵活就业(为脱贫人口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工作岗位,申请认定前12个月内工作收入不低于当年省定监测线)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过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补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适用对象:经认定的乡村振兴劳务基地。
申报流程:具体认定办法、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程序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定。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 3 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 7800元、9000 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申报流程: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持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咨询电话:(0635)2197180
十一、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适用人员:企业在职职工。
特别说明:1.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zscx.osta.org.cn )上可以查询到。2.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次数不可以超过3次。3.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技能提升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0635)2197716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并相应申领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基地。
咨询电话:(0635)2197065
十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适用对象:本县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97065
十四、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政策内容:根据 《聊城市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聊委人组办发 〔2022〕3号)认定的以下人才:
(一)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后),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补贴;企业自主培养的博士(后),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企业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补贴。
(二)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每月分别发放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三)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现代商务、产业创新、公共服务等专业人才,每月分别发放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四)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每月分别发放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以上补贴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经市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的各类人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十五、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政策内容:我县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适用对象:经市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的各类人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十六、引进人才免租金“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
政策内容:我县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以及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经认定后,可入住免租金“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时限最高为3年。
适用对象:经市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的人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十七、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安置
政策内容:人才是指根据 《聊城市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聊委人组办发 〔2022〕3号)认定的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来我县就业,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含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且符合调动条件的,由人才所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按照 “同级对口安置为主,统筹协调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其余情况的 (不包括无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等),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配偶根据其就业意向,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安置;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由县国资监管机构统筹在所属企业进行安置。
适用对象:经市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的人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十八、人才集聚平台建设资助
政策内容:根据 《聊城市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聊委人组办发 〔2022〕3号)认定的以下平台:
(一)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对认定为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建设补贴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 “人才飞地”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
适用对象: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十九、用人单位申报人才工程奖励
政策内容:人才工程,是指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人才工程包括泰山学者工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外专双百计划等。
在我县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人才工程通过省级部门形式审查并被推荐至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才工程进入最终答辩环节,而未入选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人选不得重复奖补。
适用对象: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二十、用人单位引进青年人才奖励
政策内容:
(一)企业1年内全职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1名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3名及以上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全职新引进驻聊高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用人单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等集中外出招才引智活动,每个单位每次补贴2000元。
适用对象: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二十一、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与毕业后有意来聊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签订信用合同,给予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资助。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在校期间资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
适用对象:本县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97050
二十二、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对取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8000元、6000 元、4000 元、3000 元、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与其他政策性技能提升补贴不重复享受)。证书需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到。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政策的,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参加 “金蓝领”“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取得证书的,不再对个人进行补贴。
适用对象: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企业在职职工。
咨询电话:(0635)2197030
特别说明:上述内容为截至2024年1月我县就业创业援企稳岗方面的最新政策和服务指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次性扩岗补助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待上级政策文件出台后,我局将及时通过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